提離職申請了被拒絕怎麼辦

提離職申請了被拒絕怎麼辦

一、提離職申請了被拒絕怎麼辦

1、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沒簽勞動合同,自己主動離職怎麼賠償

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另外,還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爲自己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是,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關於解除勞動關係不會獲得任何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是勞動者主動離職的,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如果勞動者離職是由於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爲、不繳納社會保險等原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辭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爲,這一時間點既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切身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方式來表達。對於用人單位遲遲不辦理辭職批准手續的,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時,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責令改正。若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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