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能夠終止,是否也能夠續簽
勞動者在因爲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而使得勞動合同的終止,導致勞動合同期滿的,需要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來執行。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能夠終止也能夠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夠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供30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不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爲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三、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合同是否合法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合法,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工傷並未導致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到期能夠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單位或員工都能夠選擇不續簽。
如果員工因工傷導致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到期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勞動者被鑑定爲1級至4級傷殘的,需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也就是說,只要是1級至4級傷殘,無論其勞動能力是否恢復,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勞動合同到期爲由終止勞動合同,直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勞動者被鑑定爲5級、6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能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也就是說,工傷5級、6級傷殘的,只有工傷職工本人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才能到期終止,但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沒有提出,不管其勞動能力是否恢復,勞動合同到期了也不得終止。
3、勞動者被鑑定爲7級至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能夠終止勞動合同,不續簽。也就是說,7級至10級傷殘的,不管其勞動能力是否恢復,勞動合同期滿即可終止。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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