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必須發年終獎嗎
其實還真不是!年終獎屬於勞動者勞動報酬範疇,是獎金的組成部分之一。雖然屬於勞動範疇,但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年終獎應如何發放。因此理論上,公司是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表現等,自主確定獎金髮放與否、發放條件及發放標準的。年終獎該怎麼發,具體還得看企業和員工的約定,企業在設定年終獎時,應當明確獎金的發放人員範圍、發放條件、發放標準。
二、年底提前離職還有年終獎嗎
對於在年終獎發放之前已經離職的員工能否獲得年終獎,分爲3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從其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入職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年終獎”的支付方式和數額以及具體的支付時間。
不管是年底雙薪的形式還是績效考覈的形式,這類的“年終獎”都應視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若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年終獎發放數額,用人單位理當按時足額發放。
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勞動者的業績支付年終獎,即年終獎嚴格按照績效考覈結果發放。
這樣的情況下,儘管勞動者年底離職,但只要符合約定條件,也應拿到他所應得那部分獎金。
2、規章制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裏面明確約定只有每月工資,對年終獎等沒有約定,更沒有約定按業績發放年終獎,勞動者可否獲得年終獎,這就要看用人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年底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受年終獎。
如果勞動者提前離職,那麼用人單位也就無須再對其給予激勵。
3、既無約定也無規定,實行同工同酬若勞動者舉證用人單位每年有發放年終獎,且用人單位在當年向其他在職勞動者發放了年終獎等事實。
那麼,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援離職勞動者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總的來說,提前離職能不能拿到年終獎,不僅要看企業與員工的約定,也要考慮員工離職的原因。
如果約定的是必須年底在職的員工才發放年終獎,則員工提前離職一般無法獲得年終獎;
而如果僅約定年終獎需依績效考覈結果確定,且員工績效考覈結果已經確定符合,只是在實際發放獎金前離開用人單位的,員工此時一般能夠獲得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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