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遇交通事故的賠償是怎麼樣的?

因公出差遇交通事故的賠償是怎麼樣的?

一、因公出差遇交通事故的賠償是怎麼樣的?

關於因公出差途中遭遇交通意外,因公出差出了交通事故,不論是否負主要責任,都是可以認定爲工傷的,構成傷殘的可以進行傷殘鑑定,然後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的,工傷賠償項目如下: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的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⑴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⑵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⑶拒絕治療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公出差所受到的傷都可以用工傷的條款來進行賠償,而對於賠償的標準不僅會針對醫療的費用,如果造成了傷殘那麼還會給予傷殘的費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馬上申請工傷的認定,從而在最短的時間之內得到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