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區別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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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生活中交通事故發生的機率是越來越多了,而且在雙方的當事人處理的時候經常會因爲一些意見的不統一而發生了矛盾糾紛,處理交通事故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情況下有調解和訴訟兩種方式,那麼民事訴訟和人民調解有什麼區別呢,本站的小編帶你看一看。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區別

所花時間不一樣

“一般情況下,與法院訴訟相比,公安機關調解交通事故相對經濟、高效。調解的達成通常是雙方當事人互讓、共識的結果,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然而,公安機關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具體選擇哪種方式來解決交通事故還要視情況而定……”

從時間上說,公安機關的調解時間爲10天,比較快速,而法院審理的簡易程序爲期3個月,普通程序爲期6個月,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時間。對於賠償標準,公安機關調解和法院審理同樣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作出,只是調解達成協議後,保險公司理賠時按照自己的規定覈定理賠保險項目和標準。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爲被告,有利於理賠時按照判決標準強制執行。

執行力不同

公安機關的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如果一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此外,在公安機關的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退出調解,公安機關據此只能終止調解而不能對其進行制裁。

而在法院訴訟中,如果被告方無故不參加開庭審理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如果受害人急需醫療費,還可以申請先行給付,經法院審批後,可以先行強制執行交付,以解受害人治傷的燃眉之急,而公安機關則無此權利。

效力不同

公安機關在調解時,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今後治療費的承擔內容,但是不能排除雙方的約定以及有爭議後訴訟權利的免除。

當事人如果是自願、客觀、真實的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有效的,但是並不代表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就不能再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時當事人對自身身體狀況判斷有誤,後來發生了無法預料的變化,對方當事人還應當承擔變化後的費用。因爲協議只是對穩定情況下的約定,限制人身權利的約定條款是無效或者是可以撤銷的。如果對自己的真實狀況不瞭解,無法預料是不是穩定,可能產生重大誤解,按照《民法通則》對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爲是可以撤銷的。調解時,受害人如果不接受肇事方的調解條件,就很可能得不到當時急需的醫療費用,不得已答應對方的一次性調解條件,屬於乘人之危的行爲,同樣可以撤銷。

綜上所述,關於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區別主要是在三個大的方面的,首先是所花的時間不同,調解的話會要簡單一點只需要雙方溝通,訴訟需要走法律的流程會比較長時間,然後就是執行力不同,相對來說,調解不是強制執行的,而訴訟是,最後效力不同,因爲調解是自己協商的不會排除以後有爭議的可能,但是訴訟就會相對好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