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山東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是至關重要的,因爲責任的認定關乎事故雙方的切身權益。那麼交通事故的責任又應該如何認定呢?由於我國各省具體認定原則不一樣,本站的小編會在下文給大家講解有關山東省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一類特殊的侵權案件,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其責任主體一般應根據對機動車的執行支配權和利益歸屬的情況進行認定。山東省高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05年)對山東省內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其中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事故責任認定進行了專門規定。

該紀要認爲,在機動車駕駛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具體來看:

1.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20%到3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承擔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到50%的責任;

3.機動車承擔同等責任時,機動車一方承擔60%到70%的責任;

4.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時,機動車一方承擔80%到90%的責任。

山東省高院對上述責任的認定的前提是存在確實充分的證據進行責任認定的前提,同時,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基本規則,如果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過錯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一、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三、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