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入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入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一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一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一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一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