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通事故認定書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主次責任劃分

簡易交通事故認定書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主次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爲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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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情況下,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可見,諮詢人違反了該規定,如果能夠嚴格按照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行駛,發放前方有轉彎的自行車後實施緊急剎車,或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8條規定: “非機動車透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變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可見,李某在轉彎時未直行的機動車,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也存在違章行爲。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有過錯,而且其違章行爲與故事的發生也都存在因果關係,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按雙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責任的話,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據此,只有機動車一方在自身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其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關於機動車一方免責的規定。但就本案來講,超速違章顯然不適用上述條件。所以交警部門判定諮詢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是正確的。



    隨着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購置私家車輛,那麼車輛數量的不斷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如果出現了交通事故後,雙方也是要及時的進行報警,交警部門也會跟事故的具體情況來劃分事故責任,同時事故的責任方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