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道路上開車行駛,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有時要報警處理,交警趕來後要對現場處理,把事故分爲機動車之間的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等。那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怎麼確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就對此做出了相關解釋。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該規定確立的應該是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是不相同的。對無過錯責任的正確表述應該是:無論行爲人有無過失,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人應當對其行爲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加害人只有證明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才能免責,否則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過錯推定仍然是過錯責任的一種,雖然適用過錯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過錯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證明過錯等問題上與無過錯責任有着較大的差異。機動車在道路上執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應該適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如果該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免除責任的惟一事由。該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是一致的。這裏的“故意”是指引發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故意。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不構成機動車免責的事由;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明知某種行爲會引發交通事故而作出這種行爲因而導致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纔可免責。因此機動車駕駛人主張免責,需要證明:

(一)自己沒有違反交通規則;

(二)證實交通事故是由對方故意造成的。

除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的免責事由外,其他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等是否能適用?我們認爲不應當適用,因爲既然已經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那麼除去法律明文規定的免責事由,其他侵權行爲法的免責事由不應該得到適用。同時我們要注意,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等免責事由雖然不能被駕駛者引用來免責,但是非機動車、行人仍可以引用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也是十分合法嚴格的,要弄清楚過錯方或者無過失方,在根據事故的損失情況明確主要的賠償問題,在和交警的溝通中要實事求是,不可以胡編亂造影響交警的正常執法,纔有利於事故的解決,這些標準大家一定要注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