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造成交通事故誰是賠償義務人?

出租車造成交通事故誰是賠償義務人?

大城市中,出租車是很多無車一族出行的選擇,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是賠償義務人?出租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誰來賠?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目前出租車行業中,駕駛人主要有四種形式:一是公司職員,即爲出租車公司駕駛出租車,利潤上交,每月拿工資。二是承包公司所有的機動車,每月上交一定利潤,對外仍以公司名義營業。三是承包經營人即“主駕”對外以招聘形式招聘他人經營,即“二駕”。四是掛靠承包經營,即將自己的機動車掛靠出租車公司,其營運證由公司辦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費用,對外以公司名義營業。

在出租車肇事致人損害後,駕駛人承擔責任時,賠償義務人根據不同形式分別確定:

第一種形式即自主經營,應由出租車公司爲賠償義務人。

第二種形式即承包經營,承包人和出租車公司均爲賠償義務人,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即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種形式即是多人承包經營,無論“主駕”、“二駕”均以公司名義經營,並得到公司的認可,公司對機動車的執行具有管理責任,機動車的執行支配權歸屬公司,而公司也從營運中獲得利益,因此公司當然作爲賠償義務人。

第四種形式掛靠經營,有一種觀點認爲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責任,被掛靠的經營者在收取的各種管理費範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筆者認爲所謂掛靠是指車輛爲個人出資購買,但爲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而將車輛掛靠於某個具有客運和貨運許可經營權的公司。被掛靠經營者爲車輛辦理了營運證,收取了管理費或取得了經濟利益,也是保險受益人。由於被掛靠經營者不僅是執行利益的歸屬者,也對營運車輛擁有管理權,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和被掛靠的經營者均爲賠償義務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掛靠人與被掛靠經營者之間約定被掛靠經營者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而不能對抗第三人。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出租車造成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的確定規則,在實踐中遇到出租車交通事故,可以根據上述情況分析確認賠償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