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更改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更改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違章行爲進行判定而形成的文書材料,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更改嗎這個問題,很多人是抱有疑問的,這些都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情,那麼交通事故責任書更改的情況具體是怎樣的?行政行政複議(訴訟)的具體要求又是什麼呢?本站爲您解答疑問。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更改嗎

在接收到交警爲事故雙方出具的認定書以後,就標明對方認可了事故的存在和責任的劃分,也就是說雙方就應該爲各自的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在交警隊留下了事故的記錄。

只要是出具了認定書後,雙方可以透過交警的調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訴訟,交通事故案子的訴訟時效爲一年;關於銷案一說,一般來講,交警部門應該是採用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

二、更改的情況

1、行政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覈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2、訴訟救濟途徑: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中心,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

三、行政複議(訴訟)的具體要求

書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書寫:

1、事實和理由。主要從主客觀方面,如實闡述交通行車事實,從事實上證明沒有違章或沒有主觀故意違章駕駛。如果有客觀因素(如爲讓消防車、救護車等)導致你違章駕駛的,則也應該把事實寫清楚。

2、執法程序方面。從交警部門執法的程序上分析,看交警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存在違反行政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法定程序。程序違法,處罰決定無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69號令)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應適用簡易程序。根據第八條,對違法行爲人當場處以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3、執法主體方面。行政機關的處罰權是法律賦予的,在交通違章處罰方面,只有正式公務員編制的交警纔有權對違章行爲進行調查取證和執法;而交通協管員是無權調查取證和執法的。執法主體不合法,處罰決定無效。

4、法律適用方面。交警部門必須依法行政,應根據違章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做出違章處罰。法律適用不準確,處罰決定無效。 )

5、證據的合法性方面。只有交警纔有權對違章行爲進行調查取證,所以協管員取得的證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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