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維權的合理方式有哪些

業主維權的合理方式有哪些

隨着科技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聘請專業的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已經成爲小區管理的普遍模式。但是業主作爲一個相對弱勢的團體,其多數情況下處於被動位置。在與物業公司相處中不免產生糾紛,但是就目前情況看業主維權的方式並不理性,經常導致糾紛的惡化。那麼業主維權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避免非理性因素帶來的衝突

在業主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透過正當合法的途徑成功維護自己權利的,可謂鳳毛麟角。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更多地表現爲非理性衝突。任何產品都不會百分之百的完美,房子是一種產品,難免會有缺陷,業主應該正確對待這種心理落差,出現問題採取正確的解決方法。如果放大這種心理落差,往往會採取一些過激行爲表示自己的不滿,如大鬧房展會,在樓房上懸掛橫幅標語等。然而,這些做法可能對糾紛的解決產生負面作用,更多的結果多是兩敗俱傷。儘管非理性維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與其跟開發商打個頭破血流,倒不如理智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論從促進問題的解決方面,還是維護社區的整體形象方面,這樣做都是利大於弊。如果採取理性維權的態度,糾紛雙方認真考慮自己的得失,透過合理途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雙方認爲合理的程度上,提出完善的解決辦法,從而達到雙贏。

二、合理的維權方式

1、民主維權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業主之間的分歧和矛盾,應該透過業主之間的討論,採用民主集中的辦法,用民主決策來解決。爲此,業主應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在住宅區裏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民主機制。這樣,既能形成強大的業主共同意志,又能支援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2、協商維權

如果涉及的是業主的公共利益,業主可以透過業主委員會與侵犯業主權益當事人(開發商、物管公司、個別大小業主、政府部門等)進行談判,協商解決業主權益受侵害的問題。協商維權的好處是直接,所化的時間精力成本較低,可以達到既解決問題又不傷和氣的局面。它的缺點是業主方面要做適當的妥協。協商維權要能成功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相關法律、法理比較明白,處事比較開明,有尊重業主權益的意識。有些住宅區透過與開發商的談判協商,收回了被侵佔的架空層和電梯間。有些花園透過透過談判協商,解決了個別單位業主佔據綠化地等公共場所私用或出租經營的問題。協商維權成功的前提,是具有較好的行政和司法依法辦事的環境。如果行政和司法機關都不依法保護業主(羣體)的合法權益,侵權當事人一般是不會透過協商放棄既得利益的。

3、行政投訴維權

業主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想到的辦法是向政府有關部門部門投訴。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的規定,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這是業主維權的主要有效途徑。因爲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城市居民的合法利益,就是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這是政府“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的莊嚴承諾,是政府作爲社會公權機構不可推卸的職責。而且,政府有足夠的資源、資料、權力、權威來解決這些問題。

4、司法訴訟維權

當協商談判和行政投訴維權都不能解決問題時,或當事人對行政執法裁定不服時,司法訴訟就是“業主維權”的最後途徑,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5、更換物業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爲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爲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業主在和開發商交涉進行維權時,需要注意不理性的維權方式,採取正當合法的維權方式,這樣纔有利於業主實現維權的目的。至於其中業主維權要注意什麼問題,本站小編也作出了介紹。但是由於目前業主身份職業參差不齊,業主達成統一意見的情形並不多見,建議當事人遇到此類糾紛時向專業的房產律師進行諮詢,請律師全權代理以便更好地維護羣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