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賣房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現在很多大城市的二手房交易火熱,不少年輕人喜歡買二手房,這樣可以儘快的裝修入住。二手房買賣是大事情,雙方要簽訂一份合同,規定好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當房價上漲過快時,賣方經常會違約。這樣,買方有權主張違約金。那麼,賣房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一起學習瞭解下。

一、賣房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會有一條補充協議:"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買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則甲方(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甲方應在違約行爲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所以,如果賣方在簽訂定金協議以及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違約,那麼雙方可自行協商違約金數額。協商不成買方可以以訴訟的方式要求售房人承擔房屋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且違約金數額多少是根據實際損失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並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爲我們國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具體說,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則認爲違約金約定過高,需要適當調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則守約方除可主張違約金外,對於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即參照實際損失調高違約金。

二、賣方違約的情況有幾種?

1、賣方以出售房屋時未與其他共有人協商一致爲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依據現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財產,賣方在出賣時需經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同意;否則就可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司法實踐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時沒有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認爲藉口,要求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但是,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買方在買房時很難判斷其所購房屋是一人或是共同共有。

2、買賣雙方簽訂兩份價格不同的房屋買賣合同,當房屋成交價格發生爭議時,賣方要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國家一直在以調控二手房交易稅費的方式調控房價,尤其以增加賣方房屋交易稅費爲特點。爲了促成交易,在買賣雙方的價格拉鋸戰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議雙方簽訂兩份合同(俗稱“陰陽合同”):一份是在交易辦理納稅申報以及過戶手續時使用的,這份合同上的交易價格比真實價格要低;另一份則是買賣雙方及中介機構共同簽署的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這份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上籤訂的價格纔是真實的交易價格。

3、賣方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爲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沒有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實踐中主要是期房轉讓。賣方購買了預售商品房後,在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後來又因爲房價上漲要求毀約,請求按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和“期房限轉”的規定,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在二手房買賣中,賣方違約的事情時有發生。賣方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賣房違約金的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如果是簽訂的定金合同,賣方要承擔二倍定金賠償。賣方拒絕賠償的,買方可以協商或者透過法律手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