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承諾撤回

什麼是承諾撤回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同時規定了承諾可以撤回,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因此,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爲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