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承諾的撤回權

什麼是承諾的撤回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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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策規定現在的承諾的撤回權是什麼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於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時,如果另一方不在場,那麼意思表示以其到達另一方時發生效力。如果撤銷的通知先於或者同時到達另一方,則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328條規定:“承諾得被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在承諾之前送達要約人。”   在英美法,對於透過信件和電報傳遞的承諾由於採取發信主義,承諾的信件與電報交發即生效,因此,承諾的撤回是不可能的。所以,對於以信件和電報傳遞的承諾,英美法是不允許撤回的。英美法認爲,受要約人不享有撤回權是合理的,可以防止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根據市場行情變化投機取巧,看行情漲落,如果不利,就以電話等快速迅速方式撤回承諾。而大陸法認爲,如同撤回要約一樣,受要約人應當有權決定承諾。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2條規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0條也規定:“承諾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諾本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可見,兩者的規定都採用了送達主義原則,而沒有采納發信主義原則,允許受要約人撤回承諾。通則解釋說,對於承諾的撤回,規定了與要約的撤回相同的原則,即受要約人可以改變其想法並撤回承諾。合同法採納了大陸法與國際公約的規定。
以上就是承諾的撤回權 的具體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