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一房二賣的合同是無效的

什麼樣的一房二賣的合同是無效的

房價受市場調節,在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可能就會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雖然此時賣方與兩個買方之間都分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也不見得兩份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實踐中,什麼樣的一房二賣的合同是無效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樣的一房二賣的合同是無效的

以下三種情形下,商品房一房二賣買賣合同無效,一是出賣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買受人利益,二是預告登記期間的房屋買賣,三是補償安置房屋的一房二賣。具體介紹如下:

1、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損害買受人利益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預告登記期間的商品房一房二賣。預告登記完成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將要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出賣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買受人爲達成交易而花費的合理費用。

3、補償安置房屋的一房二賣。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援。

二、一房二賣糾紛怎麼解決

在一房二賣糾紛當中,有三種不同的情形:

1、兩買受人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在此種糾紛中所買賣的標的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兩買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這時兩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均爲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權平等原則,兩買人地位是平等無先後順序的,即是說出賣人可選擇其中任一一人與其辦理過戶手續。但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存在以下的處理原則:

(1)出賣人已將產權證書移轉給買受人保管、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的轉讓合同委託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或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了過戶手續的。在此種情況下審判機關一般會認爲出賣了已選擇了履行該份轉讓合同,該合同的履行應優先於另一轉讓合同。

(2)在不存在第(1)種情況下則應當審查買受人行使請求權時間上的先後。

2、出賣人與其中一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的。如前一買受人未辦理產權,而後一買受人辦理了產權的,在此種情況下兩房屋買賣合同均爲有效合同,但並不管買受人與出賣人所簽定合同的先後順序來確定該房產的歸屬,而是以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爲該買受人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如是在前一個買受人已辦理了產權,出賣人又將該房產賣給其他人的,屬無權處分行爲,後一房屋買賣合同爲效力待定合同需前一買受人的追認方爲有效。在未得到追認的情形下後一合同爲無效合同,出賣人應當向後一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詐騙罪的應當受到追訴。

3、後一購賣人爲惡意購賣人的情況。如後一購房者明知出賣人已將標的房產與他人簽定了房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簽定購房合同的,屬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爲,應當認定爲無效合同。

由於房屋產權只有一個,因此實踐中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註定有一買方最終是無法獲得房屋產權的,這種情況下可以向買方追究違約責任,以此來救濟自己的權益。而現實中一房二賣的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也就是上述幾種,各位可以具體參考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