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的糾紛如何處理

房產中介的糾紛如何處理

在透過房產中介租房或買房的時候,某些糾紛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同時,不同的人遇到的房產中介糾紛也有可能不一樣。那麼面對這些房產中介的糾紛,你知道該如何處理嗎?本站爲您詳細解答。

房產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非常重要,中介提供的居間服務是否規範直接關係到房產買賣的安全性,在實務中客戶與房產中介產生的糾紛非常多,這些糾紛主要有以下八種:

一、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糾紛

中介帶買方看房,一旦客戶流露出購買意向,中介往往會趁熱打鐵,說服買方支付意向金並要求簽訂居間合同,而且會解釋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如果買賣不成還會退還。但等到買方不想買要求返還時,中介卻說已交給賣方變成了“定金”,如果反悔會被沒收。

買方付“意向金”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居間合同對意向金是怎麼約定的。通常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寫得密密麻麻,字又非常小,買方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粗看一下就簽了字,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麼變成定金的。《居間合同》其實比正式的買賣合同都重要,其中玄機很多,但在二手房買賣中往往被忽視,特別是裏面約定的“意向金轉定金”的條款。

“意向金轉定金”通常約定由買方先付一部分錢款作爲意向金交給中介,如果賣方同意居間合同中的條件(包括總價及付款方式),中介就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就轉爲定金,如果買方反悔不買則不能要求返還,如果賣方反悔不賣則要雙倍返還。所以,買方付錢的時候確實是意向金,但如果賣方同意賣,那就變成定金了。所以一定要看清居間合同條款,不能隨隨便便就付了意向金。

二、 因跳中介引起的糾紛

跳中介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買方看房時簽了《看房確認單》(《看房確認單》上有買方跳開中介與賣方私下成交,買方應當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看了房以後,買方透過其它中介公司成交。

買方透過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它中介公司不收或少收佣金,也有可能是透過其它中介公司談下來的成交價格更低一些。如果是前一個原因,毫無疑問買方應向前一家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爲《看房確認書》也具有約束力,買方的行爲顯然違反了誠信原則因而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後一種原因,買方實際上是按新的交易條件達成的合同,其目的並不是爲了少付佣金,所以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中有買賣雙方跳開中介私自買賣要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的內容)後,爲了規避中介費,買賣雙方先協議終止合同,再跳開中介直接成交。但《居間合同》不只是一個買賣合同,還包括居間合同的內容,即使買賣雙方終止了合同,也只能終止買賣合同,不能終止居間合同,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仍然應當向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三、 因合同無效、終止引起的糾紛

合同無效的情況較爲常見。比如:房子的產權登記爲張三和李四,籤合同時只來了張三,張三可能會出具一份委託書說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權,或者只是口頭上告訴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合同簽訂後,李四卻提出說他從來沒有同意過。這時買方可能已經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糾紛由此產生。

根據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合同無效。很多人認爲合同無效就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後果,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如果確實沒有證據證明李四同意賣房,那合同無效,張三應當賠償買方的經濟損失。但如果張三無力賠償,買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筆者認爲要看中介公司有沒有過錯。如果中介公司有過錯,比如中介未對李四的授權進行審覈,那麼中介應當賠償。如果中介沒有過錯,那麼中介就不必賠償。在合同終止的情況中,造成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買賣雙方協商一致決定終止合同,再比如一方違約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將合同解除。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的,仍然應當向中介方支付適當的報酬,如因一方違約造成買賣合同解除,違約方應當賠償中介方的損失即佣金的損失。

四、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況引起的糾紛

買方付了定金後發現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發現房子滲水,這些情況在第一次看房時沒有發現,買方於是提出退房,但此時房東不肯退還定金。買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賠定金損失?

這類案件買方敗訴率非常高。房產中介只是居間方,居間人提供的服務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的媒介服務。中介只是根據自己的知識和房東的描述將房屋的情況告知買方,“看房”會產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後果即“認可房屋的現狀”,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質量、裝修等等,買方看了房又認爲自己沒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會被法院所認可,除非有證據證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誤導,買方也很難就被中介誤導的事實進行舉證,因而會將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買方不能輕信中介或房東對房屋情況的描述,一定要自己親自檢視,仔細詢問。

五、因中介提供資訊不真實引起的糾紛

張某持僞造的預售合同透過中介公司與買方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並收取了房款,此後張某被以詐騙罪判刑,於是李某起訴中介公司要求賠償。法院最後認定中介公司未盡到審覈義務並造成李某經濟損失,因此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中介公司承擔李某30%的經濟損失。

比如某人找人假扮產權人,並持產權人的身份證和產證透過中介出售房產,也安排了看房,中介透過一般的審覈和調查不可能瞭解產權人系假扮(比如外表酷似產權人),那麼中介就不用承擔責任。近期法院在一起類似案件中判決中介公司敗訴,筆者認爲有待商榷。因爲合同法第425條所規定居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如果中介受到他人的欺騙而信以爲真,並且憑其經驗和能力都不能分辨,那中介就不是一種“故意”的心理狀態,甚至也沒有過失,在這種情況下,中介的審覈義務已經完成,不應爲他人的欺騙而賠償。

六、因吃差價引起的糾紛

中介吃差價有很多做法,有“明吃”也有“暗吃”,常見的有三種:

第一種,賣方明確表示將房屋賣給中介,中介再賣給第三方。此時賣方與中介成立買賣合同關係,因此中介即使吃差價完全合法。細分下來,實際操作中有兩種做法:

一是賣方與中介簽訂買賣合同但不辦理過戶手續,待中介找到買方後,再加價將合同轉讓給買方,由賣方與買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

二是賣方與中介簽訂買賣合同後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證。中介找到買方後,再由中介和買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

顯而易見,前一種方式中介可獲得的利潤更多一些,不過,中介在採用此方法時一定要注意與賣方要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待中介找到適當的買方時,賣方應當同意與買方另行簽訂買賣合同,此時中介系將買賣合同整體轉讓給買方而獲得差價,所以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取得債權人即賣方的同意。

第二種,賣方委託中介以不低於一定價格(如200萬元)出售,而中介售價高於委託價(如210萬元),則雙方成立委託代理銷售的關係,如果雙方對溢價部分(即10萬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該溢價部分應當歸賣方。但是,如果對溢價部分有約定,如約定溢價歸中介所有,則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溢價部分應當歸中介。

第三種,在第二種情況下,如中介按最低委託價以委託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與自己有密切聯繫的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再將房屋加價賣出獲利的,則委託人可主張溢價部分。但在實務中法官對此的認定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中介買入後並不立即賣出而是持有,或者按買入價作爲合同成交價,這些都會影響到法官對案件的判斷。

七、因簽約過程不規範引起的糾紛

中介人員良莠不齊,一些中介業務員不按規範操作埋下許多糾紛的隱患。比如:簽了合同後不給正本而只給複印件、私收中介費、找“託”擡價、故意隱瞞房屋的資訊、引誘甚至欺騙客戶交納定金、將各方交納的稅費故意算錯等等。

買賣雙方既需要中介人員提供的服務,又不能輕易相信中介的承諾特別是口頭承諾,對中介的話一定要冷靜判斷而不能全聽全信,必要時最好上網覈實或者向其它專業人員如律師諮詢。

八、因混淆居間及代理行爲引起的糾紛

中介從事居間服務,但也有一些時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事,此時中介所實施行爲的法律後果應由委託人承擔,不能將中介實施的代理行爲與居間行爲混爲一談。

在一起案件中,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的定金及房款由中介轉交賣方,此後由於雙方發生糾紛,買方起訴中介要求中介退還已收的房款,最終法院認定由於雙方均授權中介轉交房款,中介也在事實上將房款轉交給賣方,因此要求中介返還房款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故而駁回了買方的請求。

上文中,小編主要爲大家整理了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八種房產中介糾紛,並且也詳細說明了該如何解決這些糾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你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能夠儘早的解決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