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名字必須一致嗎?

一、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名字必須一致嗎?

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名字必須一致嗎?

購房合同與房產證名字必須是一致的,如果所購房屋需要辦理貸款的話,銀行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必須要統一,否則銀行是不予辦理的。買房是一件比較重要的事,涉及到房屋產權問題必須要嚴肅對待,房產證上的名字必須與購房合同上的名字一致。

如果由於產權問題,希望房產兩人共有,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但房產證是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且與購房合同上的人名一致,而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誌者房屋的產權共有,同時約定雙方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這樣一旦出現財產糾紛也有利於合理分割。

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上的名字必須一致的,但是房產證辦理之後可以進行過戶或者是加名,以房產證上加名字爲例:

1、贈與: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贈與公證,然後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再到國土房管局的測繪部門出具測繪附圖,最後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贈與公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贈與登記。

2、買賣:可以持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證上標明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的主體來確定的,所以說兩者必須是同一個人,或是由幾個人共同所有。特別是要進行網上備案的,如果姓名不一致是不予透過的。

房產證是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一項重要證件,買方在確定購買房屋時就應當首先確定產權歸屬,如果需要後期更改,在未進行合同備案時可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而如果已經進行備案,要更換房屋所有人的,需要由開發商申請撤回,重新更換合同後再重新備案,所需要的手續是比較繁瑣的,而且有可能還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因此對於產權歸屬問題一定不能輕率,必須確保購房合同與房產證姓名的一致性。

二、房產證沒下來能更名嗎?

理論上來說,購房合同在沒有備案之前可以更名,而房產證沒下來是否可以更名,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只需同開發商協商,但是相比第一種情況麻煩不少,並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更名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第二種情況: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商品房尚未竣工驗收,在產權證辦出來以後,房屋所有人能否更名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需要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此種情況還是可以更名的: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但是,把之前簽訂的合同註銷,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處理起來比較簡單。第三種情況,房產證正在辦理中,但尚未出證,此種情況下更名需要按規定支付相關稅費

根據目前的相關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纔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的。由於目前我國採取的是產權登記制度,如果房產證的所有人不是自己的話,那將無權處理該房屋,同樣的也就無權享受到該房屋所帶來的相關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將來萬一該房屋需要拆遷,那自己將無法得到補償。同時,如果只簽訂合同,並不能保證最終的結果,如果賣方反悔,同樣不能得到房屋的產權,尤其是在已經付款的情況下,風險較大。當然,實際中有部分交易者會採取這樣的方式,簽訂協議之後並進行公證,協議中把相關的過戶時間等也進行約定。但這仍然取決於雙方的誠信。所以最好選購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房產證沒有下來能更名嗎?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買賣合同尚未備案,更名的操作相應比較簡單,但如果已經備案或正在辦理中,則辦理手續比較複雜,可能還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這就和平時的過戶流程一樣,要對房屋進行評估、測繪等,具體可諮詢當地房管部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名字必須一致,否則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不會生效。購房合同簽署之後,房地產商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內交房,然後提示購房者到指定額度機構辦理房產證,此時若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名字不一致,那麼房產證的辦理請求也是不會透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