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收回出租的房屋?

哪些情況下可以收回出租的房屋?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4條及其他有關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戶無正當理由閒置房屋達6個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爲承租人的上述行爲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