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房的法律常識有什麼

關於租房的法律常識有什麼

一、租房合同相關的法律常識:

1、租房合同是否必須要籤,是否必須用書面的形式

近年來,人們法律常識逐步提高,對於租房合同的關注也越來越注重,書面合同逐漸代替口頭租房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由此可見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採用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但是採用口頭合同風險較大,房天下建議,即使是租期短,也要訂立書面合同,大限度的保證自己的權益。

2、定期租房合同與不定期租房合同。

顧名思義,定期合同是指租賃雙方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相反,不定期合同是指沒有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我們平常所籤的一般是一年期、兩年期的定期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況的合同屬於不定期合同:一、租期超過6個月但未訂立書面合同的;二、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的。對於不定期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隨時通知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並不負違約責任。比如甲乙雙方訂立了一年租房合同,但是一年後乙繼續住在房屋內,並且沒有和甲訂立新的租房合同,乙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甲解除合同,並且不支付違約金。

3、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無論租期是否到期,租賃雙方都可以申請解除租房合同,只不過會涉及到違約的責任問題。正常情況下,房東提前收回房屋或者租客提前退租是由違約方承擔責任,並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現合同中約定或者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時,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並不負違約責任。對房東而言,租客無故拖欠房租、故意破壞房屋設施、在出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等情況,房東可以解除合同。對於租客而言,房東不提供房屋修繕服務、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房押金和違約金的法律常識

租房交押金基本上是租賃市場上的一種共識,而租客違約,押金不退也成爲了一種默認的規則。實際上,押金和違約金是兩種概念,押金是爲了督促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合理使用房屋而設定的。它是一種事先交付並且租賃期滿需要退回的保證金,一般是租客支付。而違約金是指租賃一方做出違約行爲,對另一方造成損失時需要賠償的金額。它是一種事後支付的賠償金,無論是租客還是房東,都有可能因違約而支付違約金。押金和違約金不同,房東不得無故扣除租客的押金。如果產生損失,租客支付賠償金後,押金應如數退還。現實生活中,爲了支付方便,房東往往將押金當成違約金或賠償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