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賠償損失範圍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賠償損失範圍是什麼?

租賃合同中,房屋的出租人因爲多種原因可能會違反合同的約定。這個時候就需要房屋的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一定的補償。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爲大家總結歸納一下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賠償損失範圍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賠償損失範圍的有關事情有所幫助。

一、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賠償損失範圍

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出租方違反合同相關條款,就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違約賠償條款,當事人可透過協商來確定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賠償損失範圍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房屋的出租人違約的情況下,賠償範圍按照合同裏面違約條款的有關規定進行,如果合同沒有違約條款的,可以透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確定損失賠償範圍。如果提起訴訟後,需要按照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