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到期優先續租嗎?

關於房屋合同到期優先續租這一問題,小編要告訴大家的是,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沒有關於這一方面的明確規定。所以是否有房屋合同到期優先續租的問題,主要取決於租客與房東簽訂的合同中,有沒有明確說明該租客是否有優先續租的權利。

房屋合同到期優先續租嗎?

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目前沒有關於優先承租權的規定,因此,承租方是否有優先權,主要看雙方原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此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承租方有優先權,則無權主張優先承租。但是,仍然可以與房東(出租人)協商,如果房東(出租人)同意,當然可以續租。

一、法條依據: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上沒有租賃期滿後的優先續租權概念,只規定有租賃期之內的優先購買權。

2、優先續租權常見於租賃合同中雙方的自由約定,如有相應的條款約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可以按約定提出繼續租賃的主張。

3、如沒有優先續租約定,合同期滿後,雙方可以就繼續租賃房屋事宜再行協商。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承租權的概念。

優先承租權是指租期屆滿後,原房繼續出租的,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的,在同等的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於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權。出租人應尊重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剝奪承租人的優先權而與他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認定爲無效。  

三、優先承租權的法學理論根據。

的確,優先承租權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和司法解釋規定。但是,很多法學專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佈後,依據法學原理、立法精神,大多在對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關於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予以學理解釋後提出了優先承租權這一概念,有的還附以典型案例加以闡釋。從本案的成功處理也可看出,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羣衆能夠認同接受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這一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其享有租賃權在先的事實,租賃權在本質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賃合同所享有的一種法定請求權,具有債權的性質。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該原則體現了租賃權的債權性質物權化。法律的這些規定,是從房屋承租人因合同關係的往往不穩定而處於弱者的位置考慮,從法律角度加以平衡保護。因爲承租人一旦失去住房,就會造成暫時的生產、生活困難。既然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從而使租賃權與所有權重合,那麼出租人在租期屆滿繼續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是應有之意,也就是說優先租的權利是從優先買的權利中推理衍生而來,優先買的權利應當包含優先租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則優先承租權因其包含在優先購買權之內,也是一種法定請求權,其存在及行使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爲前提。  

四、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的適用條件。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適用: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在先,並實際履行完畢。如果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自無承租人優先承租權之說。  

(2)租期屆滿後,原房繼續出租,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如果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自用或不再出租,承租人不能主張繼續承租。此外,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以同等條件提出承租,按物權優於債權原理,承租人的優先權應受限制。因爲房屋的共有人對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權。  

(3)優先承租權的行使只限於租賃物爲房屋或者類似於房屋的不動產。這是因爲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對象是租賃的房屋。  

(4)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必須在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行使。所謂同等條件是指租金價格、租賃期限等主要條件相對平等。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是法律對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進行利益平衡的表現。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優先承租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租賃房屋的價值,既保護了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關於房屋合同到期優先續租這個問題,上面小編都爲大家都解釋清楚了,對於各種法律規定,如果大家還有疑問的話,大家可以仔細檢視有關房屋租賃合同的各方面的法律規定,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和房東協調好,如果合同中有什麼問題,要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