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押金條款能適用定金罰則嗎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經常會出現押金條款,有時約定在期滿後退還,有時約定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沒收該押金。對於這樣的條款,應當從租賃合同的本質出發。如果在合同中只是沒有出現定金兩個字,單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罰則的適用情形,能夠推斷出具有定金性質的,應當認定爲定金。如果合同沒有出現定金兩個字,也沒有約定定金罰則的適用,難以判斷其性質的,則不能使用定金罰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押金條款能適用定金罰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