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是否能因業主欠費而擅自停水斷電或停止小區公共服務

基於小區公共利益保護的考慮,物業公司亦不得因業主欠費而擅自停水、斷電或停止小區公共服務
物業服務合同與供水供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相對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是否能因業主欠費而擅自停水斷電或停止小區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