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物業公司有權限制或者停業主水電嗎?
物業公司沒有權限制或者停業主水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 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情況下,賦予物業服務企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不合理的,因爲這一約定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
並且,由於供水供電義務所對應的是交納水費電費義務,即使供水供電公司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替其收取水費電費並可以停水停電作爲收取費用的手段,物業服務企業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服務費用,因爲供水供電不是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從供水供電公司得到授權的範圍是有限制的。
二、物業公司有哪些權利?
①根據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②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③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④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三、物業公司有哪些應盡義務?
1、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業主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公共部位進行維護、維修,承擔小區及小區物業的安全、防火、綠色維護、清潔、保潔工作居住區以及業主和使用者日常生活所需的便利服務。
2、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
3、將主要管理辦法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4、接受房屋和土地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機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
5、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國家因爲檢修或突發事件要停水電的話都會提前的通知當事人,物業管理公司和國家水利電力公司之間沒有任何關係,所以以限制或停水停電的這些方法讓業主去交物業費,物業公司的這種行爲嚴重的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