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子女名下的房子是否有居住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子女名下的房子並不會直接享有居住權,在與子女簽訂了居住權合同並完成登記的情況下是享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居住權人有哪些
義務
1、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2、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3、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4、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5、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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