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聲像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公安機關聲像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公安機關聲像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公安機關聲像檔案管理辦法規範了聲像檔案歸檔範圍、聲像檔案的歸檔要求、聲像檔案的保護與管理要求、聲像檔案的保護與管理、聲像檔案利用、公安聲像檔案管理制度等多個方面的內容,以促進加強公安聲像檔案的科學管理,具體辦法如下。

頒佈單位:公安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4-02-28

實施時間:1994-02-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安聲像檔案的科學管理,便於保護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聲像檔案是指公安機關在工作活動中,以感光或磁性等材料爲載體,用攝、錄等手段形成的,有儲存利用價值的照片、錄音、錄像、影片、磁盤、光盤等材料。

第三條 公安聲像檔案是公安檔案的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真實的歷史記錄,對於研究各項公安業務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具有重要價值。

第四條 公安聲像檔案實行由業務部門整理、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據爲己有。

第二章 聲像檔案歸檔範圍

第五條 凡是公安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辦理完畢的、具有儲存利用價值的聲像材料均應歸檔。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上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人視察、指導本單位和本地區公安工作時形成的聲像材料;

(二)上級公安機關和本地區在組織實施重大行動、活動及處置各種突發事件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三)本機關領導人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四)在警衛工作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五)召開的各類重要會議所形成的聲像材料;

(六)在重要專業和大型羣體活動中作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七)在對內、對外的宣傳、出版工作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八)在各項公安外事活動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九)在公安系統重大工程建設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十)本機關歷任領導人,英模照片,機關辦公地址變遷照片和錄像;

(十一)在重要通信聯絡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十二)其他有儲存價值的聲像材料。

第三章 聲像檔案的歸檔

第六條 公安聲像檔案的整理和接收

(一)公安聲像檔案中照片必須由正片、負片(底片)及文字說明三個部分組成,同時歸檔。正片要裝入像冊,負片要裝袋,一張一袋,正、負片要分別存放。但分類、標號要一致,每組照片的說明文字要完整(拍攝對象、時間、地點、中心內容、拍攝者)、簡練準確;

(二)歸檔的聲像材料必須是原版(即經過視、音頻處理編輯過的成品)、原件,內容完整,圖像清晰,數據準確,並附有詳細的文字說明,保持歷史原貌和自然形成規律;

(三)公安聲檔案以盤、合、本、張爲保管單位;

(四)各級公安機關業務部門的經辦人員在攝、錄工作完成後,經過整理加工,及時向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五)公安聲像檔案中的錄音帶、錄像帶和影片要裝盒儲存,保證磁帶不變形;

(六)公安聲像檔案歸檔時要填寫《移交登記表》,包括項目、單位、地點、作者、題名、形成時間、磁帶型號、帶號、技術質量、盤數、使用機器型號、批准人、磁帶銷磁次數等內容,作爲歸檔的依據。

第四章 聲像檔案的保護與管理

第七條 聲像檔案的分類編目管理

(一)歸檔後的聲像檔案要劃分類別和編制目錄。類別號用漢語拼音大寫字母S作爲代號,S後加阿拉伯數字:S1是照片檔案,S2是錄音帶;S3是錄像帶,S4是影片,S5……;並根據其重要程度分別定出永久、長期、短期三個保管期限;

(二)公安聲像檔案的案卷,要按同一會議,同一活動,同一案件,同一項目爲單位立卷,分別編寫案卷號,案卷號不得重複;

(三)保管公安聲像檔案要設定專用庫房,配備必要的聲像裝具設備。專用庫房溫度應保持在14-22℃,日變化幅度不超過±2℃;相對溼度應保持在45-60%,日變化幅度不超過±5%;儲存底片的設備內溫度應控制在13-15℃,相對溼度控制在35-45%之間,要有防盜、防火、防塵、防磁化、防光和溫、溼度調節等設施,並要經常保持清潔,防蟲蛀、黴變;

(四)公安聲像檔案的帶式載體檔案每隔一年重繞一次;照片正片和負片每隔一年檢查一次,發現有變質、損壞跡象的要及時修補和複製。

第五章 聲像檔案利用

第八條 公安聲像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的目的在於爲領導決策和各業務部門提供有效服務。

(一)檔案部門要建立必要的聲像檔案檢索工具和專門閱覽場所;

(二)檔案部門要配備專職研究人員,系統地整理加工聲像資料,充分開發聲像檔案資訊資源,做好利用工作;

(三)檔案部門要圍繞公安中心工作,編制專題目錄、索引、資料介紹等;

(四)檔案部門要爲偵破大案、要案、編史修志、專題教育提供聲像資料。

第六章 公安聲像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條 建立健全公安聲像檔案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確保聲像檔案的安全。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翻拍、複製、剪接、銷磁、塗改聲像材料;

(二)查借閱公安聲像檔案必須有完備的審批手續,對具有重要價值的聲像檔案,一般只提供複製品,對照片只提供正片不提供負片,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借用原件,需經歸檔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三)公安聲像檔案的鑑定、統計和銷燬,要根據聲像檔案的特點結合其他類別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聲像檔案丟失、損毀、失泄密者,依據檔案法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