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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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1、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維權: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