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務合同是否需要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終止勞務合同是否需要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終止勞務合同是否需要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終止勞務合同,不一定需要賠償。但如果是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撤銷而終止的;或者是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而終止的,則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
#第四章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章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