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的三種法定條情形:
第五條 【一月內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