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認定

虛假廣告認定
虛假廣告認定
虛假廣告認定具體如下:
第一,虛假廣告的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可見,虛假廣告的主體應當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這也是國際慣例。
第二,虛假廣告必須發生在對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性宣傳過程中。這一點主要用來區分虛假廣告和其他性質的虛假陳述行爲,而且與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行爲的商業目的相一致。
第三,虛假廣告應當具有欺騙性,即虛僞不實、引人誤解。其中,虛僞不實是原因,引人誤解是後果,兩者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認定標準。虛僞不實主要從廣告的客觀內容和表現形式角度加以判別,引人誤解主要從廣告的宣傳效果及結果上作出判別。
第四,虛假廣告可能損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虛假廣告不僅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還會同時侵害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利,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綜上所述,目前廣告監管機構主要基於包括《廣告法》在內的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從概念及構成方面把握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但由於虛假廣告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相關法律法規難以全面涵蓋,因此相關機構執法人員可以依據對虛假廣告的一般法律界定,判斷其概念及構成,明確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依法打擊虛假廣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