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自願離婚孩子歸誰有沒有法律規定

哺乳期女方自願離婚孩子歸誰有沒有法律規定
哺乳期女方自願離婚孩子歸誰有沒有法律規定
1、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