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案移送的規定

隨案移送的規定
隨案移送的規定

隨案移交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覈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