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嗎

1、根據以下法律依據計算一下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醫療期滿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應安排其他工作,如果還不能從事,可以提前30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合同,但是應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不滿一年按一年,不滿半年按半年;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