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合法。《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法》規定的員工醫療期有哪些因素?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

一是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

二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的醫療期長度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四種情況之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不僅如此,勞動者除存在上述四種情況之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爲止。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因工負傷,那麼這種情況下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還要給員工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如果員工不是因工負傷卻又無法再從事原來的工作,也無法再從事原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這種情況原單位必須要提前30日通知到勞動者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