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法何時制訂的

遺囑法何時制訂的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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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沒有參與制訂遺囑過程,遺囑有效嗎

  規定製定遺囑是有立遺囑人自己書寫,有簽名和年月日標註,或找家族之外無利益衝突的兩位旁證爲見證人立下遺囑,或有立遺囑人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以上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rn  和繼承人有利益衝突的人,或繼承人本人蔘與制定的遺囑,是無效的。rn  《繼承法》規定:rn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rn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rn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n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rn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rn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rn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rn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n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rn  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rn  繼承人、受遺贈人;rn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n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n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rn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rn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n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rn  第二十二條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rn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rn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