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傷殘賠償

非法用工傷殘賠償
非法用工傷殘賠償
非法用工的意思指的是,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一種不合法的勞動關係。非法僱傭童工、沒有備案登記就招募員工、外籍員工沒有被批准就在國內工作等情況,都屬於非法用工。按規定,非法用工導致工傷的,並且非法用工緻殘的,需要按規定向傷殘職工、傷殘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並且,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另外,一次性賠償金數額要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所以,被非法用工緻傷殘後,得先按照以下步驟去做勞動能力鑑定:
1、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後,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對材料進行審覈;
3、勞動鑑定委員會審查資料齊全後,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後並作出鑑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在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會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