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雙方共同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雙方共同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雙方共同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不屬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爲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其個人債務,但對於首付款和已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爲未來生活而共同購房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即使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爲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2、婚前共同出資購房,但產權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則該房屋所有權人如何確定?實踐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有時會將房屋產權只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但這並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爲該登記人,而應該在考量夫妻雙方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的基礎上進行判斷。
3、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享有和變動需有可取信於社會公衆的外觀表現形式,通常不動產物權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式爲登記。但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應區分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對外部效力是指基於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一旦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依賴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爲受法律保護;對內效力則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權利人。
4、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夫妻雙方婚前一起購置但出資不一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方式爭議頗大,主要區分三種情況加以處理:(1)不考慮購房時的各自出資情況,均等分割。這比較適合於婚姻存續時間以及共同生活時間長且雙方出資差不多的情況,均等分割體現了公平原則。(2)以分割房產時房屋的市值扣除雙方婚前財產部分,剩餘財產均等分割。這種適合於婚姻存續時間相對較長,購房時使用一方婚前財產的價值較大的情況。(3)按照購房時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商業貸款部分視爲雙方的共同出資;公積金還貸部分則區分婚前和婚後兩部分,使用婚前公積金還貸部分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婚後公積金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種方式適合於婚姻存續時間較短或者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情形。本案即屬於第三種情況。
5、《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