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林地的年限是多少

承包林地的年限是多少
承包林地的年限是多少
我國法律根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對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規定了不同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主要是爲了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期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期間,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它與農民是否可以得到長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密切相關。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