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強制報廢年限

車輛強制報廢年限
車輛強制報廢年限
車輛強制報廢的年限爲: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沒有使用年限,只要能透過年檢就不用報廢;
2、出租車的報廢年限是8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的報廢年限是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的報廢年限是12年;
5、半掛牽引車的報廢年限是15年;
6、大、中型旅遊、公路客運車的報廢年限是15年。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