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範圍問題,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搬家損失,即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租金損失,即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如在租賃房屋出賣時點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後,則在購買後,租賃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將無需支付房屋,減少該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價損失,即履行利益的損失,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當賠償承租人買房出賣時所定的價格與該房屋現在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損失。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