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遲到的員工能辭退嗎

經常遲到的員工能辭退嗎
經常遲到的員工能辭退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如果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形的,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了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衆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等情況。

所以,如果員工經常遲到,公司以這個理由辭退員工的,是合法的,公司也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遲到的次數只是偶爾一兩次,公司因爲這一兩次遲到就要開除員工的話,這就屬於違法的行爲了。

遲到,作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情形,必須是多次,屢次再犯。

否則,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