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都有哪些構成要件

侵權行爲都有哪些構成要件
侵權行爲都有哪些構成要件
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爲的違法性
所謂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三、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四、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爲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爲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爲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