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五條有哪些內容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五條有哪些內容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五條有哪些內容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學經驗,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經審批機關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