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的未遂形態

聚衆鬥毆的未遂形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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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的成立要件(怎樣認定聚衆鬥毆罪未遂


1、聚衆鬥毆屬於行爲犯,只有實施了犯罪基本構成要件行爲即爲既遂,無須發生特定的犯罪結果或有該犯罪結果發生的法定危險的犯罪類型。只有當行爲人實施犯罪實行行爲達到一定程度時,纔會構成犯罪既遂。只要沒有行爲或是行爲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那麼聚衆鬥毆罪未遂。

2、聚衆鬥毆罪屬於行爲犯。只要實施了聚衆鬥毆的行爲,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聚衆鬥毆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

綜合上文,聚衆行爲和鬥毆行爲都爲聚衆鬥毆,聚衆鬥毆行爲是依靠人爲意志來做決定的行爲,所以聚衆鬥毆可以構成聚衆鬥毆犯罪未遂,如果只是聚衆行爲,並沒有產生鬥毆行爲這就是聚衆鬥毆罪犯罪未遂,如果產生了動手的行爲,就是聚衆鬥毆犯罪。具體的情況要根據當地的相關機構來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