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需要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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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現已變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編者備註:本條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注意,本條有犯罪主體限制,必須是以上條文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是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主要區別點。)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編者備註:這條纔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本條的非法獲取可以延伸得比較廣,例如使用計算機手段破解上述資訊,利用其它方式騙取上述資訊等。這點通常也是律師辯護時的發揮空間。)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