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爲遺贈

民事法律行爲遺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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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爲

效力未定民事行爲的類型:
1、無權處分行爲
無權處分行爲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對他人權利標的所爲之處分行爲,該行爲若經有權利人同意,效力溯自處分之時起有效;若有權利人不同意,則效力確定爲無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權的代理行爲
無代理權人所爲之“代理行爲”對本人是沒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後追認,就成爲名正言順的“代理行爲”,對本人發生效力;若本人否認,則該行爲對行爲人生效。在本人承認與否認前,該行爲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爲。由於債務承擔的效果是更換債務人,而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故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爲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
4、限制行爲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爲
這是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超越其民事行爲能力範圍的行爲。這類行爲若獲法定代理人追認,即變爲有效法律行爲,反之,則爲無效民事行爲。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