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義務人什麼時候才能中止履行

先履行義務人什麼時候才能中止履行
先履行義務人什麼時候才能中止履行
可以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的這項權利叫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叫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的當事人且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後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的情形發生變化,可能是財產上減少,也可能是其他變化。這種變化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和其他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業銀行發貸前由於市場驟然變化使該企業產品難以銷售,可能導致無力還貸,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貸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請一明星歌手演唱,約定先付演出費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難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約定的一萬元的演出費。具備上述情形,不安抗辯權發生,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待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