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何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何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