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不不同

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不不同
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不不同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作爲勞動仲裁的結案方式,存在着相同的地方: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結束;

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在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如果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將不予受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爲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

因而不管是調解書還是裁決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但是還是要注意的是兩種結案方式存在着不一樣的地方:

(1)生效的時間不同。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